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3-31 浏览次数:687

  教发〔200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

  “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

  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1.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

  --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2.有关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不并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医科学校的,从严掌握。

  --中等师范学校主要转为培养幼儿教师。部分可以并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学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为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届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校。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三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师范、医学和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由我部审批。各地自行审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不得涉及师范、医学和公安类。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成人高等学校

  --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农、林、师范名称,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统筹考虑。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专科层次的学校并入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我部。“十一五”期间我部继续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备案一次高等职业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为保证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每年拟审批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事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预案与我部有关司局沟通。

  四、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

  “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级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高校设置的“十一五”规划。

  我部将提出具体的制订规划的办法、指标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我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五、完善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办法和设置标准

  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是我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我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优化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做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评估工作,在适当时机对近年来新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我部制订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另行下发。凡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更名、调整等事项,均须遵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