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和国内访问学者资助计划,以及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选派范围、条件
1、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被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2、在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近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其以上。
3、进修的学科、专业须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相关,须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相一致,并纳入学校培训计划。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好成绩。
5、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岁。
二、选派形式
“十二五”期间,主要以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国内访问学者资助计划形式选派,暂不以学校资助选派形式进行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三、申请程序
1、个人填写《上海电力学院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申请。
2、各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确定人选,并报人事处。
3、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通过者纳入学校下一年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计划。
4、纳入进修计划者可根据市教委文件,申报教育部、市教委资助选派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5、入选教育部、市教委资助访学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修管理
1、凡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教师进修服务期协议书,延长服务期1年。该协议书作为聘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用。
2、制定明确的进修计划和考核要求,包括课程及学习成绩,参加科研及完成科研论著和专利等。
3、 进修期间的国家工资和地方工资由学校发放,其它福利待遇由进修人员所在院(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教师完成教学、科研情况制定。
4、访学完成后须及时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5、入选教育部、市教委资助国内访学者不得无故不参加进修,否则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内外培训。
五、费用管理
1、访学结束并取得《访问学者证》者,报销全部培养费;未取得《访问学者证》者,报销培养费50%。
2、在上海市高校进行访学者提供交通费0.3万元/年,在上海市以外高校进行访学者每年报销往返两次路费及学校集体宿舍住宿费(高校宿舍以外的宾馆等住宿费用需自理)。
3、学校补贴所在学院的经费标准为上海高校1万元/年/人,外地高校2万元/年/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条例并合理使用经费。
六、附则
1、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2、在本办法生效前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仍按原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