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第二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9 浏览次数:227

各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 
   高等学校章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制度建设,对明晰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确定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也是高等学校加强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有利于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促进学校管理效益和效率的提高。 
   2007年10月18日,市教委下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沪教委[2007]21号),要求市属各高校在2007年10 月31日前向市教委报送各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党委院部要求,在该文件的指导下,初步起草了《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第一稿)向市教委报送。按照市教委的规定,未制定学校章程的高校在此次上报的章程(草稿)的基础上,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章程修订和审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并早日通过学校章程正式稿,再向市教委报送。 
   为此,我校在向市教委递交《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第一稿)后,又在2007年12月由校办组织了校内初步的意见征询,形成了《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第二稿)。为了推进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我校非常重视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党委院部决定成立由党委副书记李国荣领导,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学校章程修订小组,继续开展章程修订和审定工作。 
   按照学校章程修订和审定的程序,《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必须在正式通过前在校内经由民主程序,广泛征询意见。经小组讨论,修订程序为:一是请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修订;二是意见汇总后请党委和院部审定;三是听取教(职)代会代表意见;四是听取广大教职工代表意见。 
   特别应注意的是,学校章程是学校中统领全局的文件,是学校中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的“基本法”,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学校章程处于龙头地位和“母法”层次。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组织章程修订工作。现进行第一程序意见征询,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在收到《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草稿)(第二稿)和意见反馈表后,在对全文修订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对本部门分管工作涉及条文和各二级学院(直属系)的相关条文的修订; 
2.请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认真修订章程; 
3.请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于4月18日前将修改好的章程(改在纸质稿上)和意见反馈表(纸质)签名交至发展规划处或信箱。 

相关部门:党办、校办、人事处、纪委、审计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会 
二级学院(直属系、部 ):能环学院、电自学院、计信学院、管文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成教学院、外语系、数理系、体育部 


联系方式: 
发展规划处(图书馆三楼)平凉12号信箱 ;联系人:石芳华 ; 联系电话:65430410-239 
注:近期有关章程相关信息,浏览发展规划处网页http://fzghc.web.shiep.edu.cn 

                                         上海电力学院《学校章程》修订小组 
                                                  2008年4月8日